张某于2020年9月向某公司求职,填报《面试登记表》时,载明自2009 年9月至2013
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贸专业学习,学历本科。而后,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录用确认函》,试用期薪资3万元。2020年9月27日,张某如期报到,当日即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与《录用确认函》--致,公司如发现张某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在2021年3月15日,该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张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虽然没有取得学历证书,但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依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经法院查明后审理,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生活知识分析,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