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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乾隆十四年规定,军机处印信掌于内奏事处之夺兰达太监。用印时,由值班章京以“军机处”三字之金匾,向内奏事处请出银印,用毕依旧缴还。这以规定意在(  )

    A . 限制军机处的独立性 B . 防止军机处与地方官员勾结 C . 扩大太监的行政权力 D . 加强中央集权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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