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书》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此百世不易之道也。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至于文、景,刑措不用。历魏至晋,条目滋章,民无所措手足。唐及五代止用律令,国初加以注疏,情文备矣。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而法病矣。 臣愚谓当熟议而少宽之。
今御史六察,专务钩考簿书 , 责发细微,自三公九卿,救过不暇。夫详于小,必略于大,其文密者,其实必疏。故近岁以来,水早盗贼,四民流亡,边鄙不宁,皆不以责宰相,而尚书诸曹文牍繁重穷日之力书纸尾不暇 , 此皆苛察之过也,不可以不变。《易》曰:“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先王之理财也,必继之以正辞,其辞正则其取之也义。三代之君,食租衣税而已,是以辞正而民服。自汉以来,盐铁酒茗之禁,贷榷易之利,皆心知其非而冒行之,故辞曲而民为盗。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而盗贼自止。
夫兴利以聚财者,人臣之利也,非社稷之福。省费以养财者,社稷之福也,非人臣之利。何以言之?民者国之本,而刑者民之贼。兴利以聚财,必先烦刑以贼民,国本摇矣。而言利之臣,先受其赏,近岁宫室城池之投,南蛮、西夏之师,车服器械之资,略计其费,不下五千万缗,求其所补,卒亦安在?若以此积粮,则沿边皆有九年之蓄,西夷北边,望而不敢近矣。赵充国有言:“湟中谷斛八钱。吾谓籴三百万斛,羌人不敢动矣。”不待烦刑贼民,而边鄙以安。然为人臣之计,则无功可赏。人主不察,乃以社稷之深忧,而徇人臣之私计,岂不过甚矣哉?
(选自苏轼《刑政》,有删改)
材料二:
荀子曰:"挈国以呼功利,不务张其义,齐其信,唯利之求;内则不惮诈其民而求小利焉,外则不惮诈其与而求大利焉。内不修正其所以有,然常欲人之有,如是,则臣下百姓莫不以诈心待其上矣。上诈其下,下诈其上,则是上下析也。如是,则敌国轻之,与国疑之,权谋日行而国不免危削,綦之而亡,齐湣、薛公是也。故用强齐,非以修礼义也,绵绵常以结引驰外为务。故强,南足以破楚,西足以诎秦,北足以败燕,中足以举宋。及以燕、赵起而攻之,若振槁然,而身死国亡,为天下大戮。是无他故焉,唯其不由礼义而由权谋也。"
(选自《资治通鉴周纪四》,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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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兴利以聚财,必先烦刑以贼民,国本摇矣。
②是无他故焉,唯其不由礼义而由权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