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通过中介公司的推介与业主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110万元出售给陈某,定金为5万元;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刘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2万元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某回家后,将该事实告诉妻子宋某.宋某觉得该房屋售价和自己的预期差距巨大,且自己没有签字,认为合同无效。
A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合同违约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未按约定将该物业过户给陈某,违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造成陈某损失,且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情形,刘某行为构成违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①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可以选择.②
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支付原告陈某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