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某农贸公司(甲方)与某家禽养殖场(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在2021年 5月向甲方供应1万只鸡;甲方支付预付款2万元;如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21年1月1 日,甲方支付预付款2万元。2021年4月,当地突发禽流感,乙方的鸡全被捕杀。乙方致电甲方表 示无鸡可卖,甲方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 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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