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