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单元,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邻里间的宽容礼让、和谐相处为社会所倡导。现实中,邻里纠纷多因琐事而起。
案件回顾 |
李甲家住在坡下,为防止雨水冲坏自家房子,他在村村通路上修建水泥路障,致使雨水顺坡下流时改变方向,对邻居李乙家房子后墙造成冲刷损坏。李乙多次找李甲协商拆除路障未果,一纸诉状将李甲告上法庭。 |
法律纠纷 |
李甲认为:雨水的排放只要尊重自然流向,就不构成侵权。我修建水泥路障尊重了自然流向,所以不构成侵权。李乙认为:雨水的排放既要尊重自然流向,又要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否则构成侵权。李甲修建水泥路障既没有尊重雨水的自然流向,又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六条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
法律判决 |
法院判决李甲拆除水泥路障,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案件后续 |
经法院协调,在涉案水泥路旁修建边沟、架设暗管,从根本上解决引发矛盾的根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