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甲公司与《国潮手绘唯美仙鹤图案手绘插画》(简称《插画》)的作者王某签订《版权归属协议》,约定甲公司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2022年7月,甲公司经申请取得《插画》的登记证书,作者王某,著作权人为甲公司。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该美术作品《插画》的著作权以7000元转让给乙公司。
2022年12月,乙公司发现邵某某在某宝网店中以每件0.9元的价格销售内含《插画》的商品。乙公司认为邵某某构成侵权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起诉至人民法院,原告乙公司要求被告邵某某停止销售该商品并予以高额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案涉图标版权的原创者,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且销售数量极少,故不存在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原告认为的侵权及高额赔偿诉求是不成立的。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