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学还是西方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是为奴隶主、封建主或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和政治统治服务的。尽管这种法学曾经提供了大量的法学历史资料,有的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提出了科学的观点,有的在一定程度上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的学说都是以唯心主义为基础的,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法学领域才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谱写了人类法治思想史上的新篇章。
简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