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新增“首违不罚”的内容,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彰显了当代行政管理的“温度·力度·尺度”。
“首违不罚”并不是执法新概念,但却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执法新规则。这一法则契合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符合行政处罚的功能定位和宗旨,为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轻问责或无问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有助于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操作,减少或消除为罚而罚、过度处罚等现象,转变执法理念和作风,优化执法效果。
结合材料,运用法治政府的相关知识,阐述“首违不罚”入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