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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高二下·通州期末)
【案情简介】胡某在A平台注册后担任全职外卖骑手,之后B公司承接了胡某工作区域内的外卖配送业务,并继续使用胡某作为全职骑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B公司规定,胡某每天开例会、打卡,上班期间统一穿戴指定头盔、工衣,工作报酬按接单数量计算。2020年,胡某的接单账号被封停而无法接单。胡某找到B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胡某的要求。
【法院判决】本案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骑手之间的人身依附程度、劳动成果归属、报酬核算依据等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保障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因此,确认胡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B公司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650.96元。B公司不服判决提起诉讼至当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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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B公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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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的胡某没有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却作出了如上判决。结合所学,对当地法院的判决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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