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国际联盟是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战后国际秩序的典型代表。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规定了会员国应尽的裁减军备、维持和平、公开外交的主要义务与职责,并实行委任统治制度。但是盟约在裁减军备方面的规定对各国政府并没有具正的约束力;对国际联盟成员国发动战争留有余地:规定国际联盟大会和国际联盟行政院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美国始终拒绝加入国际联盟,苏联长期被拒之门外,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相继退出,不受盟约的约束。
——摘编自徐蓝《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设立了核心机构安理会,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安理会通过决议后联合国便可以对危机实施武力干预而无需经过会员大会的表决。在欧洲,由美英法苏四国对德国领土实行分区占领,进行了比较彻底的非纳粹化运动,在亚洲美国对日本实施了单 独占领进行了民主化改造。实施了对战争罪犯的国际审判,设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联合碉的宗皆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发好关系”,第一次使民族自决成为公认的国际准则。在联合国制宪讨论中,中国不顾西方大国的反对,力主非自治领土及抚管领土须走向自治与独立,并成功地推动将此主张写进了联合国宠章.
——摘编自王建朗《战议二战后国际秩序设计的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