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古罗马的官职都是由各类各级公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元老院只能在选举以后的人选内审批任命,古罗马的法律也是在各类各级公民会议表决中产生的,元老、独裁官和保民官个人仅有否决权,没有立法权。正是这种多元社会结构和多项组织权力结构之间或文化多元结构和契约型政法体系之间错综复杂的互相制约关系,孕育了古罗马特有的“分权制衡”传统。
——摘编自米辰峰《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
材料二 (美国)国会能够限制总统,总统也能对国会进行制约。例如法律要由国会制定,但总统对国会法案有否决权,特别是总统“搁置否决”(亦称“口袋否决”)更具有“绝对否决”的性质。美国最高法院也能牵制总统与国会,最高法院限制总统与国会的主要武器就是司法审查权。据统计,自1803年到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共判决102项国会法律违宪。
——摘编自樊体宁《论美国分权制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