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法,字宪之,祥符人。举崇祯元年进士,授西安府推官,稍迁户部主事,历员外郎、郎中。可法短小精悍,面黑,目烁烁有光。可法廉信,与下均①劳苦。军行,士不饱不先食,未授衣不先御,以故得士死力。
十七年四月朔,闻贼犯阙② , 誓师勤王③。渡江抵浦口,闻北都既陷,缟衣发丧。凤阳总督马士英潜与阮大铖计议,主立福王。群臣入朝,王色赧④欲避。可法曰:“王毋避,宜正受。”既朝,议战守。可法曰:“王宜素服郊次,发师北征,示天下以必报仇之义。”王唯唯。
总兵官高杰居扬州桀骜甚可法开诚布公导以君臣大义。杰大感悟,奉约束。杰帅师北征,至睢州,为许定国所杀。部下兵大乱,屠睢旁近二百里殆尽。变闻,可法流涕顿足叹曰:“中原不可为矣。”遂如徐州。
俄报盱眙已降大清,可法一日夜奔还扬州。大清兵大至,薄城下,城遂破。可法自刎不殊⑤ , 一参将拥可法出小东门,遂被执。可法大呼曰:“我史督师也。”遂杀之。可法年四十余,无子,其妻欲置妾。太息曰:“王事方殷,敢为儿女计乎!”可法死,逾年,家人举袍笏⑥招魂,葬于扬州郭外之梅花岭。
(节选自《明史•史可法传》,有删减)
【注释】①均:同等,此为动词,指共同承担。②阙:宫门、城门两侧的高台,中间有道路,台上起楼观。借指朝廷,也借指京城。③勤王:指君主的统治受到威胁而动摇时,臣子起兵救援王朝。④赧:因羞愧而脸红。⑤殊:死亡。⑥袍笏:朝服和手板。品官朝觐君王时使用。
军行,士不饱不先食,未授衣不先御,以故得士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