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医们为了确定被上诉人付某是否对L药品有过敏反应,作了如下司法鉴定:先用2%的L药品滴入付某的左眼,为排除被试者心理因素的干扰,谎称其滴入的是生理盐水,付某呈过敏反应;稍后,又用生理盐水滴入付某的右眼,却未发现付某有过敏反应。据此,法医们作出了“被上诉人付某对L药品有过敏反应”的司法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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