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辛亥前后,离婚已不属于男子单方面的权利,妇女为争得平等幸福而主动提出离婚者日渐增多……民国十年,山西省2028件“协议离婚”案中,其中有191件为女方主动提出者,男女双方提出者1390件……随着各类社会团体的纷纷成立,养济院、善堂、善局及“清节堂”“敬节所”等公益葱善机构的数量也逐渐增多……随着新式工矿企业的逐渐增多,生产越来越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新式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及信息传递方式改进,使人们的社会交往范围日益扩大;学堂、结社、团体以及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又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社会活动场所。
——摘编自徐永志《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