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双方心存侥幸,为避税签“阴阳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2022年9月18日,卖方小王因与买方小永签订“阴阳合同”在北京一中院引发了诉讼,小王要求小永付购房款300万元,小永却称房价款不到百万元。
经查明,小王卖房给小永,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多份,合同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合同中注明并私下约定,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房屋价格只是给乙方(小永)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是北京市建设委员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
说明:购房备案合同能规避一房二主给消费者带来的隐患,房产交易产生的税金一般以备案合同上的价格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