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暴动推翻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刻没收一切地主土豪及福会【公】堂等田地(不论典当卖绝一概没收),归农民代表会或农民协会分配。
——1929年《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
材料二:政府法令应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畸轻畸重。一方面,要规定地主应该普遍的减租减息,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缴纳。一方面要规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地主依法有对自己土地出卖、出典、抵押及作其他处置之权,另一方面,又要规定当地主做这些处置之时,必须顾及农民的生活。
——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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