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初、中期将满文较大规模地应用于各级行政机构、边疆事务和对外交涉等领域,彰显了清代“首崇满洲”的族群秩序。此外,汉语、蒙古文、藏文、察合台文、托忒文等文字也广泛使用,构建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多语文合璧制度。
1904年,清廷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各级中小学堂开设“国文”科,主要教授汉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学相关内容。同时,还要求“各学堂皆学官音,以《圣谕广训直解》一书为准”。1911年出台的《蒙藏回地方兴学章程》,要求在边疆学堂中普及汉语、汉文。在一批边疆官员的提倡和支持下,蒙古、西藏、新疆、川边地区的不少新式学堂均开始使用汉文教学。新式国民教育已初步突破了清廷延续200多年的“各语其语”的民族教育格局。
——摘编自湛晓白《清末国家语文统一与满汉族群关系变化》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提出了汉字简化、推广普通话和制定汉语拼音方案的文字改革三大任务。1956年2月,国务院正式发出推广普通话的指示。1982年,“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政府在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倡导“保护传承方言文化”,“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
——摘编自袁钟瑞《新中国推广普通话的历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