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上是社会治理方式之争。从法治立场出发,法家否定用道德人格力量去决定国家的治乱安危,但法家并不是全盘否认道德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一些基本的、有利于君主统治的道德规范必须遵守。韩非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由此可见,法家也赞同维护君主统治的一套现行的道德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们与儒家并无不同。他们与儒家的不同在于如何使人们达到这些规范的要求。儒家认为,要使社会达到这样一种有序状态,必须依靠道德高尚者的榜样力量、社会的道德教化以及个人的道德修养等;而法家则认为,要实现这些用法和刑的手段就足够了。
——摘编自关键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内涵》
材料二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一直表现出成文法典的传统特色。同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要求创立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通过编纂大量新法典,把旧法制、旧法律思想都融入法典之中,来废除旧的不适合资产阶级统治需要的法规。英美法系其实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是在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巡回法官的司法活动中通过判决产生的。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母法国”的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革命后的法律在法律形式上完全保留了旧的、表现为判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这种判例法又随大英帝国的殖民侵略扩散开来,影响英美法系各国。
——摘编自饶艾《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西方两大法系特点之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