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像《镜花缘》里所描写的君子国一般的社会。礼并不带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见了人点个头”、不穷凶极恶的意思。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比如在缅甸有些地方,一个人成年时,定要去杀几个人头回来,才能完成为成年礼而举行的仪式。我们在旧小说里也常读到杀了人来祭旗,那是军礼。——礼的内容以现代标准去看,可能是很残酷的。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这一点来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孔子就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得脱还可以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而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是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的,即使在没有人的地方也不会不能自已。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礼治从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孔子一再地用“克”字,用“约”字来形容礼的养成,可见礼治并不是离开社会,由于本能或天意所构成的秩序了。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一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用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不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需要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有个大家都接受都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礼治秩序》)
材料二:
客观地讲,“礼治秩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环境下,对维持社会的稳定起过决定的作用,正如梁漱溟先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所说,“旧日中国文明最使人惊异者,即是其社会秩序恒自尔维持,若无假乎强制之力”。而且,礼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给人们一些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更在于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化的作用,启发和涵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不断培育人们的道德心,从而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当道德境界提升到一定高度后,人们的行为就会由礼的约束进为道德自觉,由他律进为自律,达此道德境界,人的内心高度自由,行为则于礼无不自然相合。在潜移默化中将人引向道德之途,于不知不觉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培养人的道德自觉,这就是礼的教化之功,也是礼治所赖以运作的内在机制。正是这种代代相传的传统教化,使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精髓得以历经数千年而依然完好地保存流传下来,这是与中国同时代的其他文明古国无法做到的。而且,“礼”中的很多优秀合理的成分,如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谦虚礼让等好的传统直到今天依然对我们富有教育意义。这些都是“礼治秩序”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整个历史发展、社会进化的角度来看,它的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阻碍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尤其使中国近代科学的发展严重滞后。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古代科学曾有过辉煌的成就,四大发明极大地促进了世界文明的发展。然而近四百年欧洲近代科学取得了辉煌成就,我们却远远落后了。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过于崇拜、依赖传统,因循守旧,躺在老祖宗的成果上睡大觉。
其次,“礼治”往往被封建统治者利用,成为反对变革、维护封建制度的屏障。从汉武帝开始,历代的封建统治者都极力推崇儒学,提倡礼教,尤其是到了皇权专制空前强化的明清时代。
再次,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在无形中扭曲了人格,压抑了人性,容易使人形成一种畸形心理。礼治社会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民主、法治意识的淡薄甚至可以说是缺失,人们只知道承担义务,不知道行使权利。
(摘编自张璐《乡土中国“礼治秩序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