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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31日审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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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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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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