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
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年
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77年
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
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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