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1983年,围绕“当事人对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社会各界就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广泛讨论。
经过长期的酝酿、起草、论证,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制度正式确立。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被视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行政诉讼法颁行25年后,2014年,经过两次向公众征求意见和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完成了第一次修改,为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解决方案。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围绕“如何实现科学立法”开展讨论,并提出可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