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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