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下表为新中国 70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基本历程(部分)
时间 | 历程 |
1978年3月5 日 |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强调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义务应由国家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从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多个维度考虑 |
1978年12月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家重设民政部,恢复其主管全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事务的职能 |
1982年 | 国务院正式设立劳动人事部,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推进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这一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到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针对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惠及公众的社会福利与军人优抚安置制度,进行了内容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
——摘编自邓大松等《新中国70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基本历程与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