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832- 1969年英国选举制度的演变
时间 | 主要内容 |
1832年 | 人口不到二千的五十六个“败地”,丧失了代表权,而人口在四千以下的其他三十个“败地”,只能各派一个代表,不是两个代表,关于空出名额,以 44 席给新兴的大工业城市,如曼彻斯特、伯明翰等 |
1867年 | 凡是少于一万人的市,都失去选派议员的权利。共空出 52席,分配给较大的市镇 19 席。在市区凡是缴济贫税、居住一年以上的单独住宅的房主和租房者,皆有选举权 |
1884年 | 将 1867年确定的城市选举条例推广至各郡,使选举权扩及各郡的小佃户、部分矿工和农业工人 |
1918年 | 年满 21岁的男子以普选权(居住年限由一年改为半年),年满 30岁的女子,只 要本人或丈夫,因有住屋或拥有土地年值租金5镑,在地方选举享有选举人资 格者,都有选举权 |
1969年 | 年满 18周岁的男女公民,依法都有选举权 |
——摘编自江宗植《英国选举改革的历史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