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西方契约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古罗马人把契约分为口头契约、文字契约等要式契约和实务契约、合意等非要式契约。早期罗马债务以口约为主,随着帝国的扩大和罗马商业的发展,罗马社会复杂化,要式口约已不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非要式契约逐渐兴起。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规定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罗马法所包含的契约自由思想,对近现代契约理论和契约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摘编自刘锴《论<威尼斯商人>中的契约法文化》
材料二 宋代以来,政府加大了对民间契约的干预,改变了唐代“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传统。如宋代规定田宅买卖交易后订立的契约必须报官,经由官府验证、盖官府印,方始合法。既然封建官府参与对各类契约的积极管控,那么由契约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就自然由官府来处理。在宋元以后的契约中,几乎见不到“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之类的语言。封建国家自宋元开始施行对民间契约的积极管控,目的在于增加国家财税收入。然而,这项政策却阻碍了民间各种契约关系向自由化方向的发展……这正是中国契约及契约关系的发展,直到明清也未能促使社会经济结构大变动,迈向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原因。
——摘编自乜小红《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