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汉时期的监察体系由专门的御史组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监察组织及其他的专职或兼职的监察官员组成,不同的监察主体所采取的监察方式各不相同。言谏官员通过向皇帝检举或控告官吏违法失职的方式来行使职责。侍御史和丞相司直通过考察各类文书和百官公卵的奏章,从中发现不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上报。检察官则是对上计簿中所列的项目如户口、垦田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官吏政绩的优劣,提出赏罚意见并报皇帝批准。东汉时的侍御史“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二人监成仪,有违失则动奏”。
——摘编自肖赵冰《秦汉时期国家政治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材料二:元封五年汉武帝正式确立刺史制度时,正式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四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刺史部,形成了十三刺史“分部行刺”的监察方式。《汉书》记载: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意即刺史是御史府的官员,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文帝“遣丞相史出刺”,到成帝“罢刺史,更置州牧”前,刺史都是六百石的官员,但权限很大,能监察“二千石以下至墨境”的官员。
——摘编自张文渊《西汉刺史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