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迁官袭级,则官职大而愈治。 夫爵禄大而官职治,王之道也。 (注:宰相一词最早见于《韩非子·显学》。此处,宰相泛指有权势的官员,并不特指某一官职。)
——韩非子《韩非子·显学》
材料二 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各种选拔人才的标准,或以血统,或以军功,或以赀财,或以德行,或以才干,等等。但是不容否认,除夏商周时期是以血缘为唯一标准外,其余的大部分时期,德才是文官选拔标准的主旋律。
——摘编自张国安《中国古代文官选拔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独立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 中国古代监察范围宽泛,如汉初的《监御史九条》中,监察有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非所当服者等。弹奏对象既可纠弹“官非其人”,也可议奏言“政非其理”。据统计,清代科道官共上奏疏687 篇,其中弹劾之疏约占30%,言事之疏约占70%。许多事项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一般事务。 中国古代的监察不仅“劾”,还有“举(荐)”,其功能是罚赏俱有。此外,古代监察在违法犯罪发生之前就介入“事前监察”。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摘编自艾永明《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