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高三上·辽宁月考)
夫(甲)妻(乙)二人养育了四个女儿,小女儿一家没有住房,一直与甲、乙同住,并悉心照顾父母,其他三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但很少探望。一天,甲、乙二人在无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他们居住的住房留给小女儿,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直到甲去世后,其他三个女儿才得知此事,便与小女儿及乙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由于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从法律的角度看小女儿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②甲、乙二人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女儿平分
③因小女儿没有住房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甲的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④由于其他三个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她们丧失了甲的遗产的继承权
A . ①③
B . ①④
C . ②③
D . ②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