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籍
记 述
《周礼》
“司民”之官要将每年的“生齿”(人口) 按其性别、籍贯登记于户籍本上
《史记》
秦献公十年(公元前 375年),“为户籍相伍”
《大明律》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口, 并以籍为定”, 不得随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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