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朝在地方官署设置受理不同类型案件的机构和审理人员, 府设置户曹、 州设置司户参军,主要负责审理民间争讼案件,“剖断人之诉竞,凡男女婚姻之合,必辨其族姓,以举其违。凡井田利害之宜, 必止其争讼,以从其顺”。唐朝有关婚姻、 争财等纠纷的案例,见于《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折狱龟鉴》等文献当中,其中涉及争财的案件通常不予定罪处罚,而是通过一定的审判技巧化解。
——摘编自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材料二
1911年,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它既借鉴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和理论,也有因循守旧的内容。清末修律未竟之业,民国继之,1926年《民国民律草案》完成并颁布。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继续编修民法典,通过并颁行《中华民国民法典》。纵观中国近代三次民律的编订,都有学习西方并开展习惯调查,但调查成果基本未能影响法典编订,不过是刻舟求剑式的学习西方。
——摘编自陈颐《制作“习惯”:近代民法典编纂的习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