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30年中央苏区颁布《苏维埃土地法》,采用了高低差额较小的累进征税法,规定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税,基本控制在5%至15%之间,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
——摘编自胡志辉《农业税改革与中国农民的变迁》
材料二 在税率问题上,边区政府实行累进制税率。在晋冀鲁豫边区,按照1943年的规定,“地主负担控制在其总收入的18%--60%之间,富农负担控制在28%左右,中农负担控制在13%左右,贫农负担控制在3-5%。”
——摘编自钟涨宝《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与税收政策的历史回顾》
材料三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税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主线,在不断的探索与调整中,逐步实现了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目标。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
表1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份 |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元 | 城乡居民收入比 |
1996 1999 2002 2005 | 4838.9 5854 7702.8 10493 | 1926.1 2210.3 2475.6 3254.9 | 2.51 2.65 3.11 3.22 |
表2 农业各税占财政收入比例情况
年份 | 财政收入 | 农业各税 | 农业各税占财政收入比例(%) |
1996 1999 2002 2005 | 6909.82 10682.58 17636.45 28778.54 | 369.46 432.5 717.85 936.4 | 5.3 4.0 4.1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