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代官印一曰“宝”,专称君主玺印,用玉或金;二曰“印”,是各官署、官员用印,三省、枢密院用银,六部以下用铜;三曰“记”或“朱记己”,用铜,尺寸略小于“印”,地方职司、诸军将校等使用。 “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今后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 “文书有印,以示信防奸,给毁悉经省部,具有条制”。 发送给其他机构的“行移文字”“若官文书脱误者,咨长官改正,其事理要切处皆用印”;中央重要部门的日常文书会专门委派官吏负责“对读印押”“点对印押”。
————摘编自邓小南《宋史研究诸层面》
材料二 “洪武十五年(1382 年),始置文书半印勘合。”其制:“以簿册空纸之半,而编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半纸册付天下布政使、都指挥使司及提刑按察司。 所司以册合其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凡诸司印信,铸印局专管铸造,如有刑削,则换给之。 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该局,辨其真伪。”明代文书行移勘合在军队和边远地区有行移勘合、军事勘合、调军勘合、出关勘合、宗藩勘合、通贡勘合、外国勘合等等。
————摘编自黄才庚《明代文书行移勘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