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材料二 西欧中世纪村庄有自身长期形成的习惯法即村法,有自身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村头足庄园直领地的实际管理者,也是整个庄园-村庄混合共同体的关键人物,他须经村民选举产生,如遇领主阻挠,村民甚至不惜以集体拒服劳役或支付现金的方式坚守自己的权利。村民按照财产多寡分摊政府税款,庄稼收割后穷人和妇女优先捡拾麦穗。村庄共同体以地域而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成员具有共同理念、共同担当、共同抵御的集体意识。
——摘自侯建新《西欧中世纪乡村组织双重结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