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张思远《浅谈唐朝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材料二:“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宋人毕仲游对此评价说:“建隆编敕不过数百条,而天圣编敕,则倍于建隆;庆历编敕又倍于天圣:嘉祐编敕,复倍庆历,至于熙宁、元丰之敕,乃益增于嘉祐几千条,而引用此例以相附著者,至不可胜计。”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设置详定编敕所,简称敕局,掌将历年所颁敕令统一整理,删编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令。
——摘编自李敏昌《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