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贸易体系下的外商行为规范
材料 1757年,清政府封闭了江、浙、闽海关,只留粤海关一口通商,广州十三行的行商开始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清廷认为,贸易只是中国给予洋人的一项特权而非他们的固有权利,而这种皇恩的施与必须依照他们的良好行为来决定,并逐渐制定了以下行为规范。
1.外国兵船须停江外,不得进入虎门。
2.妇人不得混入商馆,铳炮枪及其他武器均不得持入。
3.所有航路引水人及买办等,概须我国澳门同知之特许登录;非受买办之直接监视,不许外国船舶与其他商民之交通。
4.外人不得与我国官吏直接交涉,除非经过公行之手续。5.外人不许泛舟江上,惟每月初八、十八及二十八三日,得游览花地海幢寺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十人。不准赴别处村落墟市游荡。6.外人买卖,须经公行之手,即居住商馆者,亦不许随意出入,防其与奸商有秘密交易之行为。7.通商期已过,外人不得在广州居住。即在通商期内,货物购齐,亦须装载而归,否则,可往澳门。8.外国船舶,得直接航行黄埔,徘徊河外,不得寄泊他所。9.不准购买中国书籍、学习中国语言文学。
——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
据材料并结合时代背景,谈谈你对上述行为规范的认识。(要求;表述成文,持论有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