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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下·浙江月考) 刘某驾驶某牌电动三轮车撞到同方向步行的王某,造成王某左腿严重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调查认定: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按规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刘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1万元。司法鉴定中心受交警部门委托对涉案某牌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受检的某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于是,王某将电动车生产商A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却作为电动车进行销售,依法判决电动车生产商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1) 刘某侵犯了王某哪些权利,并说明“王某获得31万元赔偿”的理由。
    2. (2) 指出本案中法院对电动车生产商A公司作出“赔偿”这一判决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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