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从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多个维度对涉外管辖规定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同时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条款,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二是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等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三是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在原基础上增加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此外,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性内容”和“二审法院可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相关知识,阐明《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变”与“不变”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