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陈太丘与友期行,期日中。过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后乃至。元方时年七岁,门外戏。客问元方:“尊君在不?”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曰:“非人哉!与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与家君期日中。日中不至,则是无信;对子骂父,则是无礼。”友人惭 , 下车引之。元方入门不顾。
(《陈太丘与友期》)
【乙】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史记·商君列传》)
【注】布:颁布,公布。法:处罚、治罪。嗣:继承人。黥:即墨刑。用刀在面额上刺字,再涂以墨。趋令:遵照新法执行。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民怪之 刑其傅公子虔
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提示: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
甲文画线中的“惭”“下”“引”表明友人是一个的人;乙文画线中的“将法”“刑”“黥”表现商鞅是一个为维护变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