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三代强调礼治,西周时期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已经形成。
但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用于控制社会下居劳动人民。汉初,废弃了秦代法律严酷繁杂的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汉武帝重用张和赵禹的“条定律令”,律法日繁。汉律特别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礼刑一体”的法制体系。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体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杖,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摄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平,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编自何成刚等主编《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