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的一天,被告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丹枫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遇范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范某在避让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向南转向撞到路沿石上发生侧翻,又与停放在路沿石上面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受伤及其所骑行的三轮车、路沿石上面的小型轿车受损。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勘查,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询问当事人及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据,经分析认为王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范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法作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范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被告王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