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的一天,李某某(13岁)随姐姐李某(23岁)到某溜冰场溜冰。该溜冰场未配备头盔、护膝、护肘、手套等护具,仅在墙上贴有溜冰规则:“1.初学者应在冰场边缘扶安全扶手进行滑行……7.未成年人入场溜冰,须在家长监护下滑行……”李某某系第一次溜冰,与姐姐李某分开溜冰后,双手脱离安全扶手后失去平衡,向后跌倒摔伤。约5分钟后,溜冰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并协助李某送李某某到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李某某的父母认为溜冰场光线昏暗,未向未成年人提供护具,事发后未积极进行救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该溜冰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某高中思想政治课上,同学们就此案展开讨论。张同学说:“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李某只是李某某的姐姐,不是李某某的监护人,对李某某没有监护义务。”刘同学说:“姐姐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未成年的李某某来溜冰,由于他们父母不在现场,因此姐姐李某有义务监护好李某某。”王同学说:“我不同意张同学的意见,也不同意刘同学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