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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二下·东阳月考)
申诉人张某在被申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当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职工发生死伤病残由其本人承担,公司概不负责”。后来,张某在施工中因墙体倒塌砸伤腿部,致其右腿残疾。张某要求被申诉人给予工伤赔偿,被申诉人告诉张某,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对伤残问题已有约定,公司对张某的伤残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没有义务支付其工伤赔偿。张某无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其工伤赔偿。仲裁委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诉人张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6836元整;二、本案仲裁费用300元由被申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上述裁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