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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二下·富阳月考)
H公司是“某粮液”酒类注册商标所有人。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S食品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内装潢展示有“某粮液”及相应图案图标,并销售“某粮液”字样的相关白酒。经鉴定,S食品商行所售白酒并非H公司生产的产品。据此可知( )
①S食品商行的销售行为侵犯了H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②S食品商行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
③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H公司的侵权行为
④S商行的“搭便车”行为可能会损害H公司的商业信誉
A . ①②
B . ②④
C . ①③
D . 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