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受欧洲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19世纪下半叶德国诞生了近代医疗保险体制,1883年德国首相俾斯麦颁布实施了《疾病保险法》,针对疾病的保险,涉及医疗费用的支付和疾病造成收入损失的补偿,主要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负责筹资,以雇主和雇员缴纳为主,政府酌情补贴。二战后,联邦德国政府确定了以新经济自由主义与凯恩斯主义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政策,根据其历史传统确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模式。重新启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自我管理模式,又把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管理责任交还给被保险人及其雇主。20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医疗保险的范畴和覆盖人群的范围不断扩大,德国公民几乎全部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但法定医保基金的花费也随之大幅增加。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德国医保体制改革仍未走出俾斯麦模式的窠臼。
——摘编自何勤华等《法律文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