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以120万元向刘某购买位于某市某镇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王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刘某支付定金3万元;刘某、王某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价2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同日,王某向刘某交付定金3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刘某未将房屋交付王某,而是与不知情的丁某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1月15日,案涉房屋登记在丁某名下。三方就案涉房屋发生争议,王某将刘某、丁某诉至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丁某所有;刘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分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