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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24高三下·宁波月考)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案情回溯】

    2022年6月中旬,刘某从微信上了解到湘潭市S快递有限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在与公司H快递点负责人微信交流后,于6月24日在快递点从事分拣、取件工作。7月6日,刘某在外出取件过程中与小型客车相挫,车祸造成刘某骨折,当日入住医院。

    9月8日,刘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0月11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S快递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S快递公司不服,向湘潭市Y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核实】

    原告S快递公司认为其与第三人刘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S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刘某名下个人银行账户转入165.5元,附言“7月”。

    ◆第三人刘某需要每天到快递点分拣、收取快递,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均由原告S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刘某须服从原告的指挥,无自主决定权,因此,双方之间具有从属关系。

    ◆2022年10月11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履行了受理申请、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文书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院判决】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认定,判决驳回原告S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完成下列任务:

    1.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争议一:第三人刘某与原告S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二:当地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请任选其一说明判决理由。
    2. (2) 本案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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