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类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本地法律,都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
材料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备案审查等多种方式,监督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大政方针和各项事业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监督国家机构是否依宪依法行权履职,监督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监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不断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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